|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6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