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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8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2008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制度保障。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2008年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

2008年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种教师资格。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向社会人员开放。

(二)2008年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天津市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

2.我市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其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高等院校中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见附件2)。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该表由就读学校负责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单位负责填写。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修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考核。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此项考核将分别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8个区、县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高校拟被聘用的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委受理并认定;受委托高校可以受理认定本校拟被聘用教师认定申请,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的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人员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2.体检。已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申请人员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按照《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3教学能力考试。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员按照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到具有相应的认定权限的认定机构参加市或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

4.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5.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并依据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考核成绩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三)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同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三张;

3.学历证书(或就读证明)及由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由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出具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或考试成绩单),教学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提交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各类高等院校在职教师须提供2007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教学任务书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我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的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津价费2008〕55号文件)收取考试费用。

附件:

1.《2008年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2.《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3.2008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4.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学科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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