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各高职院校党委组织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为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随同档案转至中共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支部:
(1)已经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
(2)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待就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确有困难的;
(3)准备升学或出国暂不就业的。
5.各高职院校党委组织部和就业指导部门要做好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不仅要使基层党组织明确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应承担的职责,也要使毕业生党员明确个人在组织关系转移中应遵循的要求以及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在转接毕业生党员人事档案时,要严格审核,确保其入党材料准确、完整、齐全。
附:中共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支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法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附:
中共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支部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队伍的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解决毕业生党员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共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支部(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1.为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凡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支部的毕业生党员,要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入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与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对组织关系转至中心党支部的毕业生党员,各高职院校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介绍信经由主管局党委开至“中共天津市委市级机关工委组织部”,去向为“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毕业生持介绍信到市级机关工委组织部换信(地址:和平区泰安道8号),再持开至“市教委直属机关党委”的介绍信到中心党支部(地址:南开区宾水西道2号枫林园三楼)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