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就业中心[2004]2号
关于高、中职学生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相关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落实“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能力,创业能力,组织推动高、中职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结合各校工作实际,本着“理顺关系,规范运作,资源共享,利益双赢”的原则,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定对其相关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在组织高、中职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工种职业资格鉴定时,视以下不同情况收取相关费用:
1、对已具有相应的实习实训条件,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取得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资格的院校,对本校学生只收报名费、证书费;鉴定费按“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运作。
2、对已具有相应的实习实训条件,尚无进行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院校,应将本院校教学实习实训及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上报教委系统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部(以下简称教委职鉴部),经教委职鉴部审核后,由教委职鉴部组织进行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报名费、证书费、鉴定费,由学校负责按“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运作。
3、对尚不具备相应的实习实训、技能操作条件,且需组织学生开展本专业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院校,应将教学实习实训计划及委托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申请上报教委职鉴部,经教委职鉴部审核并由教委职鉴部负责联系落实其实习实训、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场所,其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材料、培训师资等所需费用应按不同工种收费标准由提出委托的院校负责;其报名费、证书费、鉴定费亦由学校负责按“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运作;
二、对高、中职学生申请参加非本专业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的,应参加所申报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具体可按以下不同情况运作和收取相应的费用。
1、对学校具有所申报工种理论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站、所条件的,可报教委职鉴部审核,按“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自行组织。
2、对学校有所申报工种理论知识,技能培训条件,但无鉴定资格的,可经教委职鉴部按职业资格鉴定标准审核批准后,自行组织报名和理论知识、技能培训。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教委职鉴部负责组织,并依规定收取报名费、证书费、鉴定费。
3、对学校无学生所申报工种理论知识、技能培训条件,且需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学校按教委职鉴部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学生报名并缴纳相关的培训费、实习实训费、材料费、报名、鉴定、证书费等。汇总后上报教委职鉴部,由教委职鉴部负责安排具有相应工种理论知识、技能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的院校、站所进行。
三、关于鉴定费问题:
1.依“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高职学生报名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校,在工作圆满完成后,按组织报名鉴定的工作量,由教委职鉴部汇纳一定资金返还学校主办部门。
2.对依“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高职学生报名参加全市统一命题,考核鉴定的10个职业(工种),由教委职鉴部安排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其所收鉴定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承担任务的鉴定站、所。
3.对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鉴定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受学校委托,由教委职鉴部集中组织高、中职学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对承担工作任务的院校、站所,由教委职鉴部按其所承担的工作量依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2004年高、中职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时,如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训内容不能涵盖其相应工种职业标准的,应进行考前强化训练,其所需相关费用由学校自行解决。
六、对原按行业系统组织学生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2004年毕业生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可暂按原办法进行。但为理顺关系,各校要按“关于中职、高职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教委职鉴部。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四年一月八日
附:教委职鉴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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