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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教委系统高职中职毕业生中进一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复函(津劳办【2002】443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2】443号

关于在教育系统高职中职毕业生中进一步

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复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在教育系统高职、中职毕业生中进一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函》(津教委就业【20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同意建立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相关的工作机构。建立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2.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教委系统的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学生的在校期间及毕业时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报名、考核鉴定、成绩汇总等考务工作。同时参与职业院校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标准、教材、试题的编写工作。

    3.要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根据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配备齐全技能鉴定所需的各种设备,保证鉴定质量。鉴定职业(工种)要先易后难,首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工种)中开展,逐步扩大鉴定范围。

    4.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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