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2】443号
关于在教育系统高职中职毕业生中进一步
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复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在教育系统高职、中职毕业生中进一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函》(津教委就业【20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同意建立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相关的工作机构。建立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2.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教委系统的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学生的在校期间及毕业时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报名、考核鉴定、成绩汇总等考务工作。同时参与职业院校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标准、教材、试题的编写工作。
3.要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根据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配备齐全技能鉴定所需的各种设备,保证鉴定质量。鉴定职业(工种)要先易后难,首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工种)中开展,逐步扩大鉴定范围。
4.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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