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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3】70号
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教委系统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经评估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名称为:“天津市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站建立后,须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在教委系统内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计算机调试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维修电工、电工、车工、钳工、汽车驾驶员、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民航特种车辆操作工、民航特种车辆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制冷设备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化工工艺实验工、分析工、办公设备维修工、音像复制母带制带工、音像带复制工、暗室师、装饰美工、字画装裱工、绿化工、花卉工、农艺工、农业实验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数控车工、电子商务师、贵重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工、装饰装修工、水环境监测工。其它工种待条件具备后另行研究。
鉴定等级为初级、中级。
三、鉴定站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文件执行。
四、鉴定站建立后,应加强场地、设备和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站条件,保证鉴定质量,推动职业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
此复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