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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津劳办【2003】7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370

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教委系统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经评估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名称为:“天津市教委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站建立后,须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在教委系统内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计算机调试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维修电工、电工、车工、钳工、汽车驾驶员、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民航特种车辆操作工、民航特种车辆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制冷设备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化工工艺实验工、分析工、办公设备维修工、音像复制母带制带工、音像带复制工、暗室师、装饰美工、字画装裱工、绿化工、花卉工、农艺工、农业实验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数控车工、电子商务师、贵重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工、装饰装修工、水环境监测工。其它工种待条件具备后另行研究。

    鉴定等级为初级、中级。

     三、鉴定站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文件执行。

     四、鉴定站建立后,应加强场地、设备和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站条件,保证鉴定质量,推动职业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

    此复

                                                                00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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