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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关于在我市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津就业中心[2005]5号

 

各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4]333号)文件精神,经征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关于在我市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   前期准备阶段

各试点院校应做好以下前期工作,待专家评估时备查。

1、         首先确定试点的主体专业所对应的鉴定工种,认真研究该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找出理论鉴定知识点,同时结合专业课程设置选择4~6门主干专业课,通过调整、整合教学内容使其涵盖鉴定工种所要求的知识点。并依初、中、高三个不同层次依次安排。结合教学进度,第四学期末要达到鉴定工种中级工的理论知识要求。第六学期要达到高级工理论知识要求。这些均应在教学计划中充分体现。

2、         实习教学根据学校条件可采取集中或分散两种形式安排学生实习,理论与实习教学课时比例1:1左右。实习教学根据鉴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要求,分初、中、高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根据培训内容由浅入深依次进行培训与考核。第四学期末要完成从初级到中级阶段的各实习内容的培训考核,学生毕业前要完成高级阶段的各实习内容的培训考核,实习教学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以及考核时间等环节要在教学计划中统一安排。

3、         实训教师与实训学生的比例不超过1:20,根据“实训教师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将实训教师的个人情况认真统计,做为评估学校实训教师是否达标的重要依据。

4、         加强实习教学环节,确保实训学生的实训工位,实训工位应与该专业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4。教委职鉴部将下发“实训场地、设备调查表”,根据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专家评估时,将依据此表内容对学校实训场地和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二、   专家评估阶段

2005年4月20日左右为专家评估阶段。由试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分别到试点校实地评估。以上述提出的4项内容为评估标准。评估合格的专业可进行试点,没达标的专业提出改进意见,限期补充完善,待条件成熟后进行试点。

三、   鉴定考核阶段

评估达标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组织对学生进行各阶段的技能培训与考核,从初级到中级阶段的考核在第四学期末完成。学校可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组织实施。初级、中级考核试题由国家试题库中抽取,其成绩记录在册做为评估学生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理论成绩以该专业4~6门主干专业课结课考试加权或平均成绩为准。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理论和技能成绩报教委职鉴部备案。

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达到中级工条件的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申报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鉴定,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到教委职鉴部办理报名手续,教委职鉴部和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鉴定,为确保鉴定质量,首批高级工鉴定,理论技能同时考核,其中理论成绩由两部分组成:考核成绩占60%,4~6门专业课期末考试平均成绩占40%;技能成绩也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理论、技能成绩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天津市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市教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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